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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暂行办法申报条件、程序、要求指南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6/6/3     浏览次数:    


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补助新办法将于 2026 6 7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 2022 版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对在川注册满 2 年、为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国家统计报送研发年报且研发投入增量不低于 300 万元、无失信及重大安全环保问题的企业,按研发投入增量分档给予最高 300 万元补助,其中 300 - 1000 万元最高补 20 万、1000 - 5000 万元最高补 50 万、5000 - 1 亿元最高补 100 万、1 亿元以上最高补 3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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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补助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2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申报周期内纳入国家统计局《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报送企业研发年报的企业。

为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研发投入增量不低于300万元。

未被纳入失信惩戒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近三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未被评为环保警示或不良企业。


补助计算依据及标准

企业补助以年度研发投入增量为基数进行补助,计算依据为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数据(其中经税务机关后续管理调整数据的,以调整后数据的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和年度统计报表研发投入数据。两者不一致的,以数据较小的为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根据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投入增量分档给予资金支持。

对研发投入增量为3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资金。

对研发投入增量为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资金。

对研发投入增量为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资金。

对研发投入增量为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资金。

鼓励市(州)加大财政投入,联动开展企业研发投入补助。


申报受理程序

发布通知。科技厅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组织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审核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内的推荐单位严格审核。省级部门作为推荐单位的,负责相关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推荐与汇总,并将汇总表函报科技厅;地方科技管理部门作为推荐单位的,需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确保企业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数据与报表一致。

资质复核。科技厅汇总、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致函省级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省大数据中心复核企业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应急管理厅复核企业近三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态环境厅复核近三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近三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否被评为环保警示或不良企业;省统计局复核企业研发投入统计数据报送情况。

核定公示。科技厅核定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并向社会公示。

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


申报材料

企业应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

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申报周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以及电子税务局系统中相关报表的截图。

提供申报周期内企业报送给统计部门的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在申报周期内升规入统且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企业,需提供升规入统年度的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申报周期内各年度财务报表。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将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应严格执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因更正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导致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相应减少的企业,应在更正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按原渠道退回财政资金。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退回财政资金,并取消其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按程序记入全省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科技、财政以及相关省级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科技、财政、统计等部门应建立交流通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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